男方不让孩子联系我?

如果男方拒绝协商关于孩子联系的问题,您确实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探视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这意味着,即使男方不让您联系孩子,您仍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,通过居委会调解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,以实现您的探视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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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准备争取探视权的材料应包括: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关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相关条款复印件;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证明(如照片、视频等,证明您与孩子有积极的情感联系);以及您愿意并能够提供良好探视环境的证据。准备这些材料有助于增强您在协商、调解或法律程序中的说服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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